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4号令)的文件精神,杏鑫注册于2007年4月起参加失业保险。
一、参保人员
杏鑫注册在岗职工(不含杏鑫注册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失业保险待遇及管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非因本人愿意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杏鑫注册人事处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和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职工失业后,持人事处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30日内到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四)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获得均参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办理。
(五)杏鑫注册上缴的失业保险费由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管理。